2017年宜春市消費投訴調解案例選登
在今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宜春市消保委公開發(fā)布了該市2017年消費投訴調解十大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其中保險、汽車、家居等多個消費領域成為投訴“重災區(qū)”。該市消保委公布的案例涉及產品質量、消費欺詐等多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此,本報選登其中幾例,旨在通過這些案例的受理、調查處理,幫助廣大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提升消費維權意識。
三人洗澡中毒身亡 經銷商賠償33萬元
2017年1月6日,宜豐縣新昌鎮(zhèn)良頭村埠頭組村民唐某19時回家時發(fā)現自己三個小孩全倒在衛(wèi)生間,經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yī)院認為是燃氣液化氣中毒引起。
經調查,唐某家洗涮間與衛(wèi)生間相連,燃氣熱水器安裝在洗涮間,沒有加裝排廢氣管道。消協工作人員調查認為致人死亡應是熱水器產生的有毒廢氣,其無法排放室外。熱水器經銷商是宜豐縣城白澤湖路店趙某,購買安裝時間在2014年10月份。
調解中,死者家屬提出要求賠償100萬元,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依法核算的死亡賠償款、精神損害賠償款、安葬費等共80萬元,而店主趙某以自己經濟困難無力承受巨額賠償、死者家屬無法提供購機票據、死者家屬不盡看護職責等為由,只同意承擔法定責任24萬元。經反復調解,最終由趙某一次性向死者家屬支付33萬元死亡賠償金。
保險期內遇車禍 保險公司應賠償
2016年10月,易某駕駛小型汽車由袁州區(qū)西村鎮(zhèn)沿老320國道往宜春方向行駛,途經袁州區(qū)老320國道1015公樁600米路段時,與同方向熊某停在路邊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易某等4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易某和熊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中造成易某八級傷殘。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等險種,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宜春市保險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此案件后,按照交強險優(yōu)先賠付的原則,4名傷者均應分攤交強險賠償款。調解委員會及時聯系除易某以外的三位傷者了解理賠情況,發(fā)現均未進行理賠,其后組織4名傷者、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某財產保險公司進行調解。經過近6小時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共計賠付342868.94元。
授課場所摔傷 公司承擔安保責任
今年3月7日,消費者甘某在參加奉新醫(yī)療器械銷售公司產品授課期間,領贈品時因人員擁擠摔倒致尾骨摔斷。住院更換尾骨花費用1.2萬元,其他治療費1.8萬余元,共花費3萬余元,與該器械公司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奉新縣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經核實,甘某反映情況屬實,對于領贈品時人員擁擠,公司未在其場所安排工作人員保障安全,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調解,該公司同意賠償甘某治療費用3萬元。
新車出現多處問題 消費者獲賠五千元
2017年4月16日,消費者舒某通過靖安縣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訂購了一輛小車,購車總價款159000元,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顯示銷貨單位為“江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5月24日,舒某發(fā)現所購車輛后部兩邊油漆不一樣,左邊后部油漆似乎為重新噴漆,車頂左上方也有油漆開裂脫落,后備箱兩邊不對稱,左尾燈突出。5月25日,舒某開車去售后機構檢查,認為該車后部確實重新噴過油漆,有打磨修復的痕跡,同時也認定申請人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但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責任。在雙方均沒有提供更有力證據證明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雙方的責任應該是對等的。
受理投訴后,靖安縣消協多次與銷售公司及售后公司溝通,經協調,達成如下協議:江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同意對車輛進行全面修復,并恢復到該車應該有的樣子,靖安某汽車銷售公司和江西某汽車貿易公司同意賠償5000元。
不合格煙花炸傷眼 兩商家同擔責任
2017年1月16日,豐城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12315中心接到孫渡街辦陽坊社區(qū)楊某投訴,稱其兒被煙花炸傷眼睛。中心立即指派轄區(qū)河洲分局和消協河洲分會進行調查。經調查,楊某分別購買的是孫渡集貿市場熊某和陽坊社區(qū)蔣某銷售的煙花,其兒在點燃燃放殘留的煙花時不慎炸傷眼睛。河洲分局于去年1月19日分別對涉及的兩個煙花及其燃放殘骸進行封存送檢,經宜春明月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司法鑒定所鑒定,兩家被送檢的煙花均為不合格產品。據此河洲消協分會立即組織三方進行調解,同時相關部門立即對上述兩家經銷商進行立案查處。
經多個部門協調,2017年9月26日達成最后調解結果:經銷商熊某和蔣某各已先行墊付醫(yī)療費共計人民幣16萬元,經銷商熊某和蔣某于調解當日當場各支付3.5萬元合計7萬元給楊某,作為楊某到法院提起訴訟前的補償款。
在今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宜春市消保委公開發(fā)布了該市2017年消費投訴調解十大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其中保險、汽車、家居等多個消費領域成為投訴“重災區(qū)”。該市消保委公布的案例涉及產品質量、消費欺詐等多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此,本報選登其中幾例,旨在通過這些案例的受理、調查處理,幫助廣大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提升消費維權意識。
三人洗澡中毒身亡 經銷商賠償33萬元
2017年1月6日,宜豐縣新昌鎮(zhèn)良頭村埠頭組村民唐某19時回家時發(fā)現自己三個小孩全倒在衛(wèi)生間,經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yī)院認為是燃氣液化氣中毒引起。
經調查,唐某家洗涮間與衛(wèi)生間相連,燃氣熱水器安裝在洗涮間,沒有加裝排廢氣管道。消協工作人員調查認為致人死亡應是熱水器產生的有毒廢氣,其無法排放室外。熱水器經銷商是宜豐縣城白澤湖路店趙某,購買安裝時間在2014年10月份。
調解中,死者家屬提出要求賠償100萬元,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依法核算的死亡賠償款、精神損害賠償款、安葬費等共80萬元,而店主趙某以自己經濟困難無力承受巨額賠償、死者家屬無法提供購機票據、死者家屬不盡看護職責等為由,只同意承擔法定責任24萬元。經反復調解,最終由趙某一次性向死者家屬支付33萬元死亡賠償金。
保險期內遇車禍 保險公司應賠償
2016年10月,易某駕駛小型汽車由袁州區(qū)西村鎮(zhèn)沿老320國道往宜春方向行駛,途經袁州區(qū)老320國道1015公樁600米路段時,與同方向熊某停在路邊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易某等4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易某和熊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中造成易某八級傷殘。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等險種,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宜春市保險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此案件后,按照交強險優(yōu)先賠付的原則,4名傷者均應分攤交強險賠償款。調解委員會及時聯系除易某以外的三位傷者了解理賠情況,發(fā)現均未進行理賠,其后組織4名傷者、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某財產保險公司進行調解。經過近6小時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共計賠付342868.94元。
授課場所摔傷 公司承擔安保責任
今年3月7日,消費者甘某在參加奉新醫(yī)療器械銷售公司產品授課期間,領贈品時因人員擁擠摔倒致尾骨摔斷。住院更換尾骨花費用1.2萬元,其他治療費1.8萬余元,共花費3萬余元,與該器械公司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奉新縣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經核實,甘某反映情況屬實,對于領贈品時人員擁擠,公司未在其場所安排工作人員保障安全,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調解,該公司同意賠償甘某治療費用3萬元。
新車出現多處問題 消費者獲賠五千元
2017年4月16日,消費者舒某通過靖安縣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訂購了一輛小車,購車總價款159000元,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顯示銷貨單位為“江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5月24日,舒某發(fā)現所購車輛后部兩邊油漆不一樣,左邊后部油漆似乎為重新噴漆,車頂左上方也有油漆開裂脫落,后備箱兩邊不對稱,左尾燈突出。5月25日,舒某開車去售后機構檢查,認為該車后部確實重新噴過油漆,有打磨修復的痕跡,同時也認定申請人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但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責任。在雙方均沒有提供更有力證據證明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雙方的責任應該是對等的。
受理投訴后,靖安縣消協多次與銷售公司及售后公司溝通,經協調,達成如下協議:江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同意對車輛進行全面修復,并恢復到該車應該有的樣子,靖安某汽車銷售公司和江西某汽車貿易公司同意賠償5000元。
不合格煙花炸傷眼 兩商家同擔責任
2017年1月16日,豐城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12315中心接到孫渡街辦陽坊社區(qū)楊某投訴,稱其兒被煙花炸傷眼睛。中心立即指派轄區(qū)河洲分局和消協河洲分會進行調查。經調查,楊某分別購買的是孫渡集貿市場熊某和陽坊社區(qū)蔣某銷售的煙花,其兒在點燃燃放殘留的煙花時不慎炸傷眼睛。河洲分局于去年1月19日分別對涉及的兩個煙花及其燃放殘骸進行封存送檢,經宜春明月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司法鑒定所鑒定,兩家被送檢的煙花均為不合格產品。據此河洲消協分會立即組織三方進行調解,同時相關部門立即對上述兩家經銷商進行立案查處。
經多個部門協調,2017年9月26日達成最后調解結果:經銷商熊某和蔣某各已先行墊付醫(yī)療費共計人民幣16萬元,經銷商熊某和蔣某于調解當日當場各支付3.5萬元合計7萬元給楊某,作為楊某到法院提起訴訟前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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