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無責任購房定金可退
根據(jù)《合同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金在給付一方違約時是不能退的,但并不是所有“定金”都不能退還。最近,邳州市場監(jiān)管局巧妙地處理了一場關于“定金”的糾紛。
10月20日,家住邳州市的劉先生向該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投訴,稱其在3月28日與邳州市內的一家房產(chǎn)公司達成購房意向,欲購買該樓盤的一套房子,雙方約定了戶型面積、單價和總價,并約定8月15日付款簽合同,當時售樓人員收其定金2000元,約定正式購房時計入房款,并向其出具了《預定商品房屋臨時證明單》一份及收據(jù)一份。8月15日,由于劉先生對購房合同中的一些條款有異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劉先生要求退錢時,被告知所繳納款項為定金,不簽合同不能退,于是劉先生前來投訴。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及時向雙方了解情況,并查看了投訴人提供的《預訂商品房屋臨時證明單》及收據(jù)的復印件,上面均寫著定金,其中“證明單”上有劉先生的簽字,工作人員據(jù)此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人員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作為依據(jù)進行調解,最后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消費者劉先生2000元定金。對此,劉先生表示今后要了解一些合同法知識,不能把定金當訂金了。
本糾紛中,雖然劉先生繳納的是定金,且簽訂了《預訂商品房屋臨時證明單》,但只是該樓盤的意向性客戶,由于對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提出異議而導致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可以認為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雙方均無責任,因此開發(fā)商退還定金是恰當?shù)?。此外,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jīng)繳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根據(jù)《合同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金在給付一方違約時是不能退的,但并不是所有“定金”都不能退還。最近,邳州市場監(jiān)管局巧妙地處理了一場關于“定金”的糾紛。
10月20日,家住邳州市的劉先生向該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投訴,稱其在3月28日與邳州市內的一家房產(chǎn)公司達成購房意向,欲購買該樓盤的一套房子,雙方約定了戶型面積、單價和總價,并約定8月15日付款簽合同,當時售樓人員收其定金2000元,約定正式購房時計入房款,并向其出具了《預定商品房屋臨時證明單》一份及收據(jù)一份。8月15日,由于劉先生對購房合同中的一些條款有異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劉先生要求退錢時,被告知所繳納款項為定金,不簽合同不能退,于是劉先生前來投訴。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及時向雙方了解情況,并查看了投訴人提供的《預訂商品房屋臨時證明單》及收據(jù)的復印件,上面均寫著定金,其中“證明單”上有劉先生的簽字,工作人員據(jù)此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人員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作為依據(jù)進行調解,最后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消費者劉先生2000元定金。對此,劉先生表示今后要了解一些合同法知識,不能把定金當訂金了。
本糾紛中,雖然劉先生繳納的是定金,且簽訂了《預訂商品房屋臨時證明單》,但只是該樓盤的意向性客戶,由于對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提出異議而導致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可以認為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雙方均無責任,因此開發(fā)商退還定金是恰當?shù)?。此外,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jīng)繳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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